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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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0號聲請人 謝善松 相對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民國108年9月5日勞資爭議第二次調解紀錄,就聲請人與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
5日經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下稱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勞資關係協會108年9月5日勞資爭議第二次調解紀錄為證,堪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另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歐明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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