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9號原告 曾銘雄 被告 劉季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為金門縣,揆以前揭管轄權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原告選擇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並無違誤。惟兩造均居住於高雄市,且合意請求移轉管轄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兩造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9至40頁、第45至47頁),自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適用。故兩造合意移轉管轄之聲請,尚非無據, 爰依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