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926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68號裁定,具狀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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