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耀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耀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張耀宗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受刑人張耀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放火燒燬住宅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0.12.24│100.12.28│││││││├──────┼─────────┼─────────┼─────────┤│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1年毒偵│苗栗地檢101年偵字│││年度案號│字426號│170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苗簡字490號│101年上訴字87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5.23│101.6.18││├─┼────┼─────────┼─────────┼─────────┤││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苗簡字490號│101年上訴字878號│││判├────┼─────────┼─────────┼─────────┤│決│判決確定│101.6.13│101.7.9││││日期││││├─┴────┼─────────┼─────────┼─────────┤│備註│苗栗地檢101年執字│苗栗地檢101年執字││││1584號│18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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