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5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范振華
樓債務人 陳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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