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46號原告 韋志明 被告 周健中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零叁佰元(即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最近年度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