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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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6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泓銘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泓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泓銘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7月,於民國99年3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潘泓銘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7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11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7242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7242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