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藏股被告詹美雪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六合彩簽注單拾參張」應更正為「六合彩簽注單參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所記載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應為3張,此據上開判決之事實欄、本案證據欄及理由欄均載明屬實,是主文欄內關於「六合彩簽注單拾參張」應屬誤載,更正為「六合彩簽注單參張」。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