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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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66號原告 吳立寶 原名 吳金寶 被告 蕭育慈 原名 蕭燕玲 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將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及彰化縣○○鎮○○段○○○○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原告,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民國102年1月2日前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經原告當庭簽名,此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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