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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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3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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