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9號原告 耿靜嫻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複代理人 林尚瑜 律師被告 耿世偉 被告 耿世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耿 張淑珠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耿世屏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繼承人 耿張淑珠 生前育有原告耿靜嫻、被告耿世偉、耿世屏3人,嗣被繼承人耿張淑珠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法由兩造繼承之。因被告耿世屏想要多分一份,被告耿世屏認為應分為四等份,被告耿世屏要分得二份,故兩造遲未能達成分割協議。而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但兩造迄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兩造按應繼分之比例分割前開遺產。
(二)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耿張淑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耿世屏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耿世偉陳述:同意原告之請求。之前有協議過,因被告耿世屏想多分一份,故未能達成協議。就附表一之遺產,股票部分,分成各幾股就好。敬老津貼則按應繼分分割取得。如依應繼分分配而除不盡,有餘額就分配給被告耿世屏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另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第1141條、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耿張淑珠於104年6月12日死亡,兩造均為繼承人,應繼分各為3分之1,被繼承人耿張淑珠死亡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之遺產;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104年度遺產稅繳款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第一商業銀行東勢分行交易明細、郵局存摺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為證。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10月20日保國三字第10513083240號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26日保結投字第1050023224號函暨所附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在卷可稽。且為被告耿世偉所不爭執。雖被告耿世屏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惟經核尚無不合,自堪信為真實。
(三)綜上所述,被繼承人耿張淑珠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因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耿張淑珠之遺產繼承人,被繼承人耿張淑珠之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且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規定,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是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耿張淑珠之上開遺產,自屬有據。
(四)又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共有土地之使用現況,並顧及分割後全體之通路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就被繼承人耿張淑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法分割,業經被告耿世偉到庭表示同意(參本院106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耿世屏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且上開分割方案並未損及被告耿世屏之利益,準此,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為金錢及股票,性質可分,以原物分配為適當,再佐以兩造分割之意願、共有人利益、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應屬妥適,並符合公平,是原告主張就被繼承人耿張淑珠如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之遺產依兩造按應繼分之比例取得,自屬可採。而如附表一編號29、30部分,既為股票,性質可分,亦應依兩造按應繼分之比例取得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分割遺產之訴,本質上屬無訟爭性之非訟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全部費用,顯失公平,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擔,方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一:被繼承人耿張淑珠之遺產(金額單位:新臺幣、股票單位:股)┌──┬───────────────┬─────────┐│編號│財產項目(財產所在或名稱)│分割方法│├──┼───────────────┼─────────┤│1│彰化銀行豐原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141-2)為90240元及其││││法定孳息。││├──┼───────────────┤││2│彰化銀行豐原分行活期儲蓄證券戶││││(帳號:19631-8)為0000000元及││││其法定孳息。││├──┼───────────────┤││3│彰化銀行豐原分行存本取息定期存││││款0000000元(孳息均按期轉存上││││開編號1之活期存款內)。││├──┼───────────────┤││4│第一金控東勢分行活期儲蓄118441││││元及其法定孳息。││││││├──┼───────────────┤││5│東勢郵局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為440912元││││及其法定孳息。││││││├──┼───────────────┤││6│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3700股及其法定孳息。││├──┼───────────────┤││7│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1903股,││││及其法定孳息。││├──┼───────────────┤││8│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4950股,││││及其法定孳息。││├──┼───────────────┤││9│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2633股││││││├──┼───────────────┤││10│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股及其││││法定孳息。││├──┼───────────────┤││1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6510股,及││││其法定孳息。││├──┼───────────────┤││1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9085股,及││││其法定孳息。│均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取得(即每名繼承人││13│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452股,及│,各取得存款金額│││其法定孳息。│1/3或股票數量1/3)│├──┼───────────────┤。││1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813股及其││││法定孳息。││├──┼───────────────┤││15│ 李長榮 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31││││5股,及其法定孳息。││├──┼───────────────┤││16│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802││││股,及其法定孳息。││├──┼───────────────┤││17│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5862股,及││││其法定孳息。││├──┼───────────────┤││18│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4475股││││及其法定孳息。││├──┼───────────────┤││19│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168股││││及其法定孳息。││├──┼───────────────┤││20│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886││││股及其法定孳息。││├──┼───────────────┤││21│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210股及其法定孳息。││├──┼───────────────┤││22│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941股││││及其法定孳息。││├──┼───────────────┤││23│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250股,及││││其法定孳息。││├──┼───────────────┤││2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6496││││股及其法定孳息。││├──┼───────────────┤││25│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040││││股及其法定孳息。││├──┼───────────────┤││26│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778股││││及其法定孳息。││├──┼───────────────┤││27│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6180股及其││││法定孳息。││├──┼───────────────┤││28│104年5月及6月敬老津貼,共7000││││元。││├──┼───────────────┤││29│華隆股票79股,及其法定孳息。││││││││││││││├──┼───────────────┤││30│太電股票165股,及其法定孳息。││││││││││││││└──┴───────────────┴─────────┘附表二:
┌────┬─────┐│姓名│應繼分比例│├────┼─────┤│耿靜嫻│1/3│├────┼─────┤│耿世偉│1/3│├────┼─────┤│耿世屏│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