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九號
原告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