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57號原告 徐梅玲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 律師複代理人 劉添錫 律師
李孟融 被告 徐兆良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予以撤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2月7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06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民事訴訟業於112年7月24日判決,固經當事人上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30號審理中,本院審酌相關事證大抵調查完畢,如續行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將使當事人受有延滯之不利益,為免影響當事人權益,認本件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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