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583號原告 廖梅英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複代理人 廖偉辰 律師被告 賴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許瑞萍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原判決記載│更正後之內容││處│││││││├───────┼─────────────┼─────────────┤│附表第2行│由『相對人』單獨決定│由『原告』單獨決定│││││││││├───────┼─────────────┼─────────────┤│附表第3至4行│通知『聲請人』,如需『聲請│通知『被告』,如需『被告』│││人』協力時,應通知『聲請人│協力時,應通知『被告』,『│││』,『聲請人』應協力完成相│被告』應協力完成相關辦理程│││關辦理程序│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