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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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勇互
潘盈如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456號、104年度偵字第10935號、第2396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勇互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潘盈如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㈠陳勇互、潘盈如前為夫妻關係,兩人明知擔任他人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將自己或公司之支票存款帳戶及所需存摺、印鑑交予他人使用,或擔任他人之人頭承租人承租房屋、將自己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竟不違背其本意,均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99年3月17日間由潘盈如出名向不知情之 賴蘭鳳 承租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3房屋,供為呈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呈廷公司)登記地址,再由 蔡明憲 (另案通緝中)及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不詳管道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 王鼎立 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呈廷公司之設立登記,並由陳勇互擔任登記名義人,陳勇互隨即陸續在蔡明憲所提供之銀行帳戶申請書上簽名,而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4月9日、13日分別至台北富邦銀行信義分行(下稱台北富邦信義分行)及臺灣銀行台北世貿分行(下稱臺銀台北世貿分行)開立帳號為000000000000之支票存款帳戶(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及帳號為000000000000之支票存款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復於同年7月13日及23日再分別至第一商業銀行松貿分行(下稱一銀松貿分行)及永豐銀行世貿分行(下稱永豐世貿分行)開立帳號為00000000000之支票存款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與帳號為000000000000之支票存款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潘盈如並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前述4家銀行及承租上開房屋之連絡電話。 嗣陳勇 互即將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臺灣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及永豐銀行帳戶存摺、印鑑交予詐騙集團成員。
㈡詐騙集團成員復以潘盈如名義分別於99年7月19日、7月29日
、8月16日、9月2日、10月1日、10月5日、10月15日共7次至臺銀台北世貿分行領取支票號碼為0000000至0000000(25張)、0000000至0000000(50張)、0000000至0000000(50張)、0000000至0000000(100張)、0000000至0000000(100張)、0000000至0000000(100張)、0000000至0000000(100張)共425張之空白支票,再於99年7月23日、8月3日、8月16日、8月27日、9月9日、9月24日、10月6日、10月15日、10月22日、11月1日共10次至台北富邦信義分行領取支票號碼0000000至0000000(25張)、0000000至0000000(25張)、0000000至0000000(25張)、0000000至0000000(25張)、0000000至0000000(25張)、0000000至0000000(25張)、0000000至0000000(25張)、0000000至0000000(25張)、0000000至0000000(25張)、0000000至0000000(25張)共250張之空白支票,又於99年7月28日、8月12日、9月1日、9月23日、10月11日、10月28日、11月12日共7次至一銀松貿分行領取支票號碼為0000000至0000000(25張)、0000000至0000000(50張)、0000000至0000000(50張)、0000000至0000000(50張)、0000000至0000000(50張)、0000000至0000000(50張)、0000000至0000000(50張)共325張之空白支票,另詐騙集團成員再以不詳方式委請不知情之 胡貴美 於99年8月5日、8月19日、8月31日、9月17日、10月8日、10月26日、11月3日、11月15日共8次至永豐世貿分行領取支票號碼為0000000至0000000(25張)、0000000至0000000(25張)、0000000至0000000(50張)、0000000至0000000(50張)、0000000至0000000(50張)、0000000至0000000(50張)、0000000至0000000(50張)、0000000至0000000(50張),共計350張空白支票。
㈢詐騙集團成員與陳勇互為規避將來被查獲所需承擔之責任,
先於同年12月20日找尋智能及言語表達上有缺陷之 陳欽樹 接任陳勇互擔任呈廷公司登記負責人,後因不詳原因再於100年1月12日找尋智能及言語表達上有缺陷之 鄭琳 (業另案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接任陳欽樹擔任呈廷公司登記負責人,再由詐騙集團成員帶鄭琳至上開臺銀台北世貿分行等4家銀行辦理上開支存帳戶印鑑變更登記。
㈣該詐騙集團明知如附表所示之21張支票屆期將不會兌付,竟
分別於100年6月起以呈廷公司名義,持呈廷公司上開銀行帳戶支票存款印鑑章蓋印並填寫金額於如附表所示之21張空白支票上,再直接或間接交付如附表所示之人而行使,致如附表所示之人提示不獲兌現,共計詐騙新臺幣4,637萬4,727元(起訴書誤載為4,475萬227元,應予更正)。
二、案經 郭桂華 告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
理由
一、得心證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勇互、潘盈如(下合稱被告等2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郭桂華、胡貴美、 林明源 、 吳旻宗 、 林正義 、 吳倩 、 張宜琪 、 楊安茂 、 李順效 、蔡雯琳、 熊壽昌 、 蔡宗霖 、 洪榮村 、 鄭葦吟 之證述相符,復有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正反面影本、附表編號17、19所示支票正反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附表編號20所示本票影本、呈廷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電話申登人查詢資料、永豐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支票領取資料、第一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臺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支票領取資料、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支票領取資料、炫星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2日0000000000號函、附表編號21所示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月1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是堪認被告等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2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
行,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第1項、第2項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其中「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罰金刑度為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第1項、第2項之法定刑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修正後規定已提高罰金刑度為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等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等2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均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等2人均正值青壯,竟分別為上開幫助行為,使
他人得以公司名義詐騙他人,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增加檢警追查緝捕之困難,且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行為殊不足取,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並兼衡其等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前科素行,以及所生損害鉅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支票號碼│退票日期│退票金額│退票銀行│領票人│領票日期│提示人│備註│├──┼────┼─────┼──────┼──────┼────┼──────┼──────┼────────┤│1│544817│100/07/05│135萬2,295元│一銀松貿分行│(不詳)│99/10/28│林明源││├──┼────┼─────┼──────┼──────┼────┼──────┼──────┼────────┤│2│544945│100/08/01│280萬元│一銀松貿分行│(不詳)│99/11/12│吳旻宗││├──┼────┼─────┼──────┼──────┼────┼──────┼──────┼────────┤│3│544944│100/08/04│280萬元│一銀松貿分行│(不詳)│99/11/12│ 林志峰 ││├──┼────┼─────┼──────┼──────┼────┼──────┼──────┼────────┤│4│161727│100/06/30│5萬6,000元│台北富邦信義│潘盈如│99/11/01│乘新堡科技股│本院民事100年度││││││分行│││份有限公司│司促字第18053號││││││││││裁定│├──┼────┼─────┼──────┼──────┼────┼──────┼──────┼────────┤│5│160141│100/07/15│50萬元│台北富邦信義│潘盈如│99/10/22│ 關伯恩 │自 許維成處 取得││││││分行││││(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965號)│├──┼────┼─────┼──────┼──────┼────┼──────┼──────┼────────┤│6│0000000│100/06/27│8萬5,500元│臺銀台北世貿│潘盈如│99/09/02│ 林世樺 │本院民事101年度││││││分行││││司促字第7719號裁││││││││││定│├──┼────┼─────┼──────┼──────┼────┼──────┼──────┼────────┤│7│0000000│100/06/27│48萬元│臺銀台北世貿│潘盈如│99/10/01│恆晉機械有限│自 戴裕霖 處取得││││││分行│││公司│(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949號)│├──┼────┼─────┼──────┼──────┼────┼──────┼──────┼────────┤│8│00000000│100/07/05│504萬元│臺銀台北世貿│潘盈如│99/09/02│安信建築經理│││││││分行│││股份有限公司││├──┼────┼─────┼──────┼──────┼────┼──────┼──────┼────────┤│9│0000000│100/07/05│48萬5,332元│臺銀台北世貿│潘盈如│99/10/15│ 葉淑珍 │自 林瑞和 及 楊宇富 ││││││分行││││處取得(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37││││││││││74號)│├──┼────┼─────┼──────┼──────┼────┼──────┼──────┼────────┤│10│0000000│100/08/15│180萬5,000元│臺銀台北世貿│潘盈如│99/10/15│京城銀行│呈廷公司用以支付││││││分行││││借款(本院民事10││││││││││1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11│0000000│100/08/23│50萬100元│臺銀台北世貿│潘盈如│99/10/01│銓鐿實業有限│本院民事100年度││││││分行│││公司│司促字28177號裁││││││││││定│├──┼────┼─────┼──────┼──────┼────┼──────┼──────┼────────┤│12│0000000│100/10/06│1,600萬元│臺銀台北世貿│潘盈如│99/10/15│茂英公司│││││││分行│││││├──┼────┼─────┼──────┼──────┼────┼──────┼──────┼────────┤│13│0000000│100/11/07│90萬元│臺銀台北世貿│潘盈如│99/10/15│ 林維鈺 │自 江才承處 取得││││││分行││││(台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78號)│├──┼────┼─────┼──────┼──────┼────┼──────┼──────┼────────┤│14│0000000│100/06/27│20萬元│永豐世貿分行│胡貴美│99/10/08│郭桂華││││││││││││││││││││││├──┼────┼─────┼──────┼──────┼────┼──────┼──────┼────────┤│15│0000000│100/06/30│67萬5,000元│永豐世貿分行│胡貴美│99/10/08│ 盧美伶 │本院民事100年度││││││││││司促字第15296號││││││││││裁定│├──┼────┼─────┼──────┼──────┼────┼──────┼──────┼────────┤│16│0000000│100/06/30│130萬元│永豐世貿分行│胡貴美│99/08/31│李順效││├──┼────┼─────┼──────┼──────┼────┼──────┼──────┼────────┤│17│0000000│100/07/15│124萬元│永豐世貿分行│胡貴美│99/10/26│熊壽昌│本院民事100年度││││││││││司促字第17362號││││││││││裁定│├──┼────┼─────┼──────┼──────┼────┼──────┼──────┼────────┤│18│0000000│100/07/25│238萬8,000元│永豐世貿分行│胡貴美│99/11/03│ 王玉梅 ││├──┼────┼─────┼──────┼──────┼────┼──────┼──────┼────────┤│19│0000000│100/08/15│356萬7,500元│永豐世貿分行│胡貴美│99/10/26│熊壽昌││├──┼────┼─────┼──────┼──────┼────┼──────┼──────┼────────┤│20│0000000│101/06/08│265萬元│永豐世貿分行│胡貴美│99/11/03│洪榮村││├──┼────┼─────┼──────┼──────┼────┼──────┼──────┼────────┤│21│0000000│100/10/19│155萬元│臺銀台北世貿│潘盈如│99/10/15│炫星賓士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