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43號聲請人 廖淑卿 相對人 雷允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5年11月2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440,000元),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2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411│78.28│全部│├─┼───┼────┼───┼──────┼────┼──────┤│2│臺中○○○區○○○段│431│7.65│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91│臺中市龍井區新│停車空間、住房、│1層:57.92│陽台:7.11│全部││││庄段411、431地│鋼筋混凝土造、3│2層:57.06││││││號│層│3層:57.06│││││├───────┤│電梯樓梯間:││││││臺中市龍井區新││9.54││││││仁路35號││合計:18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