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091號聲請人 劉哲宇 上列聲請人劉哲宇因與相對人尚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哲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尚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含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如該公司有選任清算人者,請一併提出清算人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