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 李維敏 訴訟代理人 李宗鑾 相對人 鍾清榮
黃娘妹 鍾清煙 鍾清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鍾清榮等間調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4條第1、2項分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4號調高不當得利事件,合議庭法官林南薰、林麗玉、林宗穎包庇原審(本院10
5年度竹北簡字第268號)法官張百見、書記官李佩玲湮滅、隱匿法官傅曉瑄卷宗內之民國105年11月30日宣判筆錄原本,法官傅曉瑄既已於105年11月30日宣判,則法官張百見於107年3月26日再判決一次為違法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08年9月11日以上情聲請法官迴避,但所舉原因,迄今未見聲請人舉證釋明,尚難認有何客觀上之迴避理由,況法官傅曉瑄於105年11月30日所為係再開辯論之裁定並非宣判。揆諸前引規定,聲請人僅憑主觀臆測,遽指上列合議庭三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核非有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王佳惠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