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1號聲請人 黃昱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惠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惠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惠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慈善基金會(下稱惠祺基金會)之董事長,惠祺基金會於民國74年3月間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冊第4頁、第135號)。茲應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共2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惠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1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4月19日南市社助字第1080461948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業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在案,亦有該局之上開函文在卷足據,應認業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蘇嬿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