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小字第8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丙○○
            27、
訴訟代理人 戊○○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花小字第85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2月30日下午2時36分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邱鴻志
  通 譯 劉芷妍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肆仟
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95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
9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法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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