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24號原告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 律師
黃國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152,47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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