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志帆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101年10月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上訴期間(含在途期間2日)應於101年10月15日屆滿,乃遲至101年10月16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