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57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 許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叁佰元之違約金,其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伍萬肆仟 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