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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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啟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22條約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