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修繕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京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間返還修繕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叁仟柒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