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7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7年度偵字第23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叁零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1.3099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