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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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67號聲請人米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搶,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慧君┌──────────────────────────────────────────────────┐│附表:95年度除字第7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張永龍 │華僑商業銀│00681-1│4,200元│95年1月31日│AA0000000│││││行鳳山分行││││││├──┼──────┼─────┼──────┼────────┼───────┼──────┼───┤│002│ 林清泉 即 莒盛 │華南銀行大│000000000│4,590元│95年2月10日│PC0000000││││行│昌分行││││││├──┼──────┼─────┼──────┼────────┼───────┼──────┼───┤│003│ 陳春得 │第一銀行林│001251│8,550元│94年11月30日│WA0000000│││││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