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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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重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以中華民
國98年7月8日北縣警蘆刑裁字第9861號處分罰鍰,因被移送人逾
期不繳納罰鍰,聲請機關以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北縣警蘆刑裁
字第9861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
留,以新臺幣(下同)300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
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
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聲請機關處分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元確定,惟被
移送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處分書、罰鍰易以拘留聲
請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各乙紙等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被處罰人應繳納
之罰鍰為1,000元,其罰鍰總額以900元折算1日,其易以拘
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被處罰人甲○○應易以拘留1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98 年10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8 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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