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36號
原   告 弘有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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