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36號
原 告 弘有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