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豐立
陳姿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陞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命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吳豐立新臺幣(下同)3,648,103元,再給付上訴人陳姿雯4,556,258元,故本件上訴利益為8,204,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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