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重上更一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8號上訴人 湯煚明
李秀鑾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複代理人 謝念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台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8號),聲請為被上訴人中台建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鄭豐騰 於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8號履行協議事件為被上訴人中台建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8號履行協議事件之被上訴人中台建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已於民國107年9月29日死亡,惟被上訴人迄今仍未辦理法定代理人之變更登記,加以被上訴人已無經營運作之狀況,勢必導致本件訴訟久延,影響上訴人權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被上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國榮已於107年9月29日死亡,被上訴人迄今並無另選任代表人,此有附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64號卷宗之陳國榮除戶戶籍謄本、臺中市政府109年1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034490號函檢送之中台建設有限公司登記案卷可稽(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64號卷宗第103頁、本院外放影卷)。因此,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履行協議事件,被上訴人實際上已無人代表進行訴訟程序。茲為免被上訴人因無法定代理人而延滯訴訟之進行,上訴人聲請本院為被上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即應予准許。再佐以鄭豐騰(住臺中市○○區○○街○○號)為中台建設有限公司之經理人,原即負責洽談本件土地買賣事宜,其對於被上訴人之相關事務應有所知悉,足堪保護被上訴人之利益;且鄭豐騰於本院109年3月25日準備程序到庭表示願意擔任被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上訴人就此亦無異議,故選任鄭豐騰於本件訴訟擔任被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吳崇道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