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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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湯煚明 被告 李秀鑾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台建設有限公司因104年度訴字第191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