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54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重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重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文重(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9年2月7日裁定自109年2月21日起第一次延長2月在案,至109年4月20日止,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衡酌被告因涉犯加重強盜罪,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及本院駁回上訴在案,有原審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9、750號刑事判決書及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44、2546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面臨刑之執行,恐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蓋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衡諸被告既已受上開刑之諭知,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為利將來之刑事審判、執行能順利進行,且基於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是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4月2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