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原告 洪啓圖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瑞福 原告 洪李緣
洪瑞添 被告 毛家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5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翌欣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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