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告 倪進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97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
10月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955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