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1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翁美芳 (即 翁秀玉 之繼承人)
翁美真 (即翁秀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伍萬叁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