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743號債權人 鄒荃幀 債權人 劉泰宏 債務人 鄭輝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鄒荃幀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鄒荃幀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劉泰宏是否亦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人?若是,請敘明其地址為何?並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此項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0年5月12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0年5月22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認定劉泰宏亦為本件之債權人,其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