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25號第11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志穎輔佐人柯保成
鄭淑霙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准予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柯志穎前經受託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且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110年9月4日裁定羈押。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惟本院審酌被告雖否認主觀犯意,但承認客觀事實,且有卷內事證可稽,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通緝到案,是被告有逃亡事實,而不能以具保等處分代替羈押,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此外,復查無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事由。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前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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