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88號上訴人 林鴛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玖拾肆萬肆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