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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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6號聲請人 陳建權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選派相對人波羅宓天醫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 關芬蘭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
二、如關芬蘭有其他繼承人,併陳報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關芬蘭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楊婷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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