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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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3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秋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秋葳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秋葳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4年2月22日延長羈押1次。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大部分犯行,且依卷內各證據資料所示,足認被告所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之期間,即以相似手法為多次詐欺取財等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事由,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又本案雖已辯論終結,並已於114年4月15日宣判,然為確保審判、上訴審程序之順利進行及日後案件確定時能到案執行,並審酌被告本案所涉違反詐欺取財等罪嫌之嚴重性、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取代之,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妏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