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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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請人 林旭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8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昱嘉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1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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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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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峽分行 蔡茂男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峽分行蔡茂男

111年11月9日

50,000元

0435653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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