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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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請人 林旭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8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昱嘉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1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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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峽分行 蔡茂男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峽分行蔡茂男
111年11月9日
50,000元
0435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