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1284號聲請人加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97年催字第642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臺灣時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97年5月9日,是至日期轉換屆滿
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97年11月10日(原為同年月
9日,因該日係星期假日,故予以順延至最近之上班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7年11月12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早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