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79號原告甲○○原名: 林甲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11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孫國慧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79號原告甲○○原名: 林甲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11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