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66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五七三號、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八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壹捌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五七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二包(合計驗餘淨重0點一八四八公克),係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屬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八九三號卷第四頁),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