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聲請人甲○○○○○○
巷85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伍仟肆佰肆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釋明毀諾之後,原本應用於償還債務之收入用於何處?檢附證據說明之。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茲因聲請人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未見出租人簽章難認此契約存在)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轉帳或匯款單),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四、聲請人應提出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協商之協議書(須有簽章),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五、聲請人應提出任職於銳鋼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證明(如薪資帳戶影本)。
六、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每月必要支出19,245元,而聲請人之每月薪資約18,000元,如何負擔上開每月必要支出?
七、請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二年之油資費、膳食費、電話費、生活費用等,請提出相關單據(如統一發票)。
八、據95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中,有台北富邦商銀之競技所得2萬元,何以聲請狀之聲請前二年內收入欄僅記載4,000元?
九、聲請人言稱目前為發海報臨時工,既無穩定收入,何以又另行在外租屋?有何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