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7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宋朝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1年7月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3月2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5月25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5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6.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2月2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契據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2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朝宗│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1.5%│││92700││月21日起│││││元│││││├──┼───┼─────┼──────┼──────┼───────┤│002│新臺幣│宋朝宗│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6.5%│││237239││月2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朝宗│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92700││月21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002│新臺幣│宋朝宗│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37239││月25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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