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47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王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零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遲延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振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