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勞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蔡慧美
被   告 歐世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豊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退基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5月14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
民事第九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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