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秉憲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上方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吳明翰
吳峰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7年10月12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後依限補正下列事項,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第二審裁判費用部分,應由上訴人補繳:
㈠、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本件第一審經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8萬7,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由上訴人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檢附理由,請併予檢附。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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